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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映荣、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阳美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映荣,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阳美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522号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阳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莫云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映荣,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映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映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衡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映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映红,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阳美兰,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映荣、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阳美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映荣、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阳美兰的银行存款5617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欧玲已为原告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案外人欧玲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欧玲位于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风顺路7号杨柳苑AB栋706等(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80466**号)住宅一套;二、冻结被李映荣、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朝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阳美兰的银行存款5617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