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长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云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长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云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318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长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长江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3692L。法定代表人:徐君勇,经理。被告:白云木,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长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云木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白云木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长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6)渝0116民初4163号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长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