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8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某香、陈某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某仙、雷某清、雷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香,陈某兵,陆某仙,雷某华,雷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8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香,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申请执行人陈某兵,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某仙,女,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被执行人雷某华,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雷某清,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申请执行人杨某香、陈某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某仙、雷某清、雷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陆某仙、雷某清的银行存款共计3668.00元。尚欠余款149.00元,被执行人雷某清已主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2016)黔0628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