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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4民初8号原告冯某某,女,住址庆安县。被告罗某某,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未登记即同居生活,2011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罗某甲,2007年4月8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每年承担4800.00元。原、被告婚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被告罗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未登记即同居生活,2011年3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罗某甲,2007年4月8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勤劳镇勤兴村民委员会证明、久胜镇久安村委会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之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故对双方婚间财产、债权、债务等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罗某甲由原告冯某某抚养,被告罗某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子女抚育费4800.00元,至罗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彦龙代理审判员  张希文人民陪审员  刘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