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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樊某与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2489号原告樊某。被告惠某甲。原告樊某与被告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十分冷淡,被告有暴力倾向,无法继续生活,感情破裂已无再复合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愿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4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惠某乙。原告现以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十分冷淡,被告有暴力倾向,无法继续生活,感情破裂已无再复合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要求抚养小孩,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40元。双方因小孩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有争议,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不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子女抚养问题,因原告要求抚养小孩,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但双方因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未能达成协议。故抚养费标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以每月600元支付为宜。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樊某与被告惠某甲离婚。婚生子惠某乙由原告樊某抚养,被告惠某甲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惠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