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秀田与宋学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田,宋学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558号原告杨秀田,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莹莹,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学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田诉被告宋学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秀田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