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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秀田与宋学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田,宋学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558号原告杨秀田,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莹莹,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学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田诉被告宋学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秀田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