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行终字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贾戌云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行终字146号上诉人贾戌云,1954年l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贾戌云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行初字第0003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贾戌云上诉称,上诉人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不予立案于法无据,故请求裁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戌云认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贾戌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行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会雄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