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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李宗淑诉乐山市绿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淑,乐山市绿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500号原告:李宗淑、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范彬,系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小平,系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乐山市绿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峨眉市九里镇白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62956-4。法定代表人:廖金堂。被告: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中心大厦12层5、6、7、8。组织机构代码:66955428-3。法定代表人:伯海斌。委托代理人:孙继光,系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响,系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射洪县沱牌镇滨江路下段。组织机构代码:05218048-8。法定代表人:何三军。委托代理人:何德福,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宗淑诉被告乐山市绿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余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复杂疑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宗淑诉被告乐山市绿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