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家铬与朱丽瑛、郑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家铬,朱丽瑛,郑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沈家铬。被执行人朱丽瑛。被执行人郑亚民。申请执行人沈家铬与被执行人朱丽瑛、郑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8420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已执行到位3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17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