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许利霞与贺宏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霞,贺宏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许利霞,工人。被执行人贺宏葳,系陕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许利霞与贺宏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27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贺宏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宏葳向申请执行人许利霞偿还借款本金347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执行费537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宏葳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又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