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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曾桂明、北海市蜀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明,北海市蜀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253-4号申请执行人曾桂明,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洲区,证件号码45250119500505051X。被执行人北海市蜀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前进路十巷44号。法定代表人:宋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桂明与被执行人北海市蜀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桂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强制北海市蜀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4199853元、诉讼费5327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海市蜀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李建威审判员  黄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