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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世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842号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2-A185。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惠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世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世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磡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