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奎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568号原告刘奎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负责人毕京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原告刘奎满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