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199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因原、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