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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199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被告:罗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因原、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