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弋江区国信建材租赁站与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江区国信建材租赁站,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689号原告:弋江区国信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经营者:李国雄,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迅,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赵锡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弋江区国信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国信租赁站)诉被告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弋江区国信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13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33元,由原告弋江区国信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陈利利人民陪审员 汪世龙人民陪审员 潘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