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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范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于2015年12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协商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邹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