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权朝仓与李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朝仓,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执字第550号申请人:权朝仓,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顺,男,土族,1965年4月5日出生。申请人权朝仓与被执行人李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互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9201元,后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3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互执字第5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