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马立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13号罪犯马立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霸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立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立奎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立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