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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鲁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720号原告王建国,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鲁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 判 员 张  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小然董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