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东港市碧海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云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碧海供热有限公司,孙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27号申请人东港市碧海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洪亮。委托代理人张馨元。被执行人孙云昌。申请人东港市碧海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云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孙云昌给付申请人东港市碧海供热有限公司1156.40元(1652x70%),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执行人孙云昌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云昌交纳了执行款8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