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魏佳、刘玮琪、刘宸轩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佳,刘玮琪,刘宸轩,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魏佳。申请执行人刘玮琪。申请执行人刘宸轩。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4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魏佳、刘宸轩、刘玮琪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财政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财政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59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