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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子彧与段毅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彧,段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彧,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湘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碧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段毅萍,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子彧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毅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毅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段毅萍处执行回案款1205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子彧。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