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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立华与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华,林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239号原告吴立华。被告林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华诉被告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立华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华撤回对被告林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85元,由原告吴立华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费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