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思泽、罗阳彪与邓文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思泽,罗阳彪,邓文学,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思泽。法定代理人:罗晓勇。法定代理人:张美琴。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阳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文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负责人:祝勇。再审申请人罗思泽、罗阳彪因与被申请人邓文学、遵义县宏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思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静代理审判员 张玮代理审判员 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