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洋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芸鍴生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隆商贸有限公司,芸鍴生技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229号原告:重庆洋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彭洋。被告:芸鍴生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台湾地区新北市板桥区。代表人:李文靓,董事。本院在审理重庆洋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芸鍴生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洋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签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