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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陆宝宏与陈永网、王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宏,陈永网,王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陆宝宏。被告陈永网。被告王亚华。原告陆宝宏与被告陈永网、王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宝宏于2015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宝宏、被告王亚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宝宏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永网、王亚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原告从201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永网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王亚华辩称,上述借款本人概不知情,借款亦未用于家庭生活,本人与被告陈永网在原告借款之前已因感情不和至法院离婚,后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该债务应由被告陈永网个人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永网与被告王亚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登记离婚。2013年12月8日,被告陈永网向原告陆宝宏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陆宝宏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陈永网。现原告陆宝宏以上述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拒绝清偿为由诉讼来院。另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王亚华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永网离婚,后于2013年12月5日当庭表示,被告陈永网想好好过日子,其愿意给陈永网一个机会,故申请撤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原告陆宝宏、被告王亚华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永网向原告陆宝宏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陆宝宏所举借条原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债权债务关系应予确认。因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陆宝宏可随时向被告陈永网主张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陈永网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贷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上述借款应属无息借款,原告主张之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王亚华归还借款一节,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陆宝宏诉请被告王亚华归还上述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亦应予以支持。被告王亚华抗辩称,上述借款属于被告陈永网个人债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诉讼中,被告陈永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网、王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陆宝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陆宝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陈永网、王亚华共同负担(原告陆宝宏已预交,被告陈永网、王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陆宝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6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赵亚亚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妮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