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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0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海发与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发,童XX,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64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发,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童XX,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原告张海发与被告童XX、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海发借款人民币4,047,298.02元;二、被告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发利息140,238.88元(至2014年7月22日);三、被告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发以本金4,047,298.02元计,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如实际支付日在判决生效日前,以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四、被告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之被告童XX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4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00元,由被告童XX负担。因义务人童XX、上海思曼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张海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除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盐城华美光电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盐城市开发区五台山路XXX号1幢房产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0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