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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文利与陈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利,陈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利,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陈鹏飞,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文利与被执行人陈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陈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利欠款人民币548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280元,由被告陈鹏飞负担”。该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崴审判员 高秀��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