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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陆兆伟、田明香与陈柯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兆伟,田明香,陈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兆伟,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王璟玲,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明香,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王璟玲,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柯宇,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陆兆伟、田明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陆兆伟向陈柯宇借款并出具借条“今陆兆伟向陈柯宇借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月息为每月2%,借款时间一年(2014、5、26-2015、6、25),到期一次性归还。此借款由田明香作为担保人,如陆兆伟到期未还,由田明香承担全部借款。”2015年2月26日,田明香向陈柯宇出具还款协议“今田明香确认向陈柯宇借款人民币第一笔2014、5、26(伍拾叁万元整);第二笔2014、7、21(柒拾伍万元整);第三笔2014、8、13(伍拾伍万元整);第四笔2014、11、24(拾贰万捌千整);第五笔2014、12、2(拾柒万伍千元整);第六笔(叁拾柒万元整);第七笔2015、1、28(捌万元整)。共贰佰伍拾捌万叁千元整,所有欠款在田明香动迁上海市黄浦区唐家湾路XXX-XXX号立即还款,决不拖欠。”2015年9月,陈柯宇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陆兆伟、田明香返还借款人民币53万元,并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借款及逾期利息。原审法院另查明,陈柯宇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27日在招商银行分别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40,000元。原审审理中,陈柯宇称,上述还款协议的第一笔钱款是田明香承诺应当归还本案的借款。本案借款的交付其中人民币12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340,000元是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27日银行提取现金交付给田明香,其余是自有的现金人民币70,000元交付给田明香。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柯宇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陆兆伟应当按约返还借款。诉讼过程中陈柯宇要求归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陆兆伟、田明香提出借款没有实际收到,还款协议是被胁迫所写的抗辩意见,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陆兆伟、田明香虽提出借款没有实际收到,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陈柯宇亦提供了银行的交易明细及部分现金交付的说明以证明实际交付借款,故对陆兆伟、田明香的抗辩意见难以采纳。本案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现陈柯宇要求借款利息按照每月支付2%借款利息,依法应予以支持。田明香作为担保人签字,系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故对陆兆伟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陆兆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柯宇借款人民币530,000元;二、陆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53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陈柯宇自2014年5月27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借款逾期利息;三、田明香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陆兆伟、田明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陆兆伟实际收到人民币15万元,另外人民币38万元并未收到过,其中,2014年5月26、27两天陈柯宇虽然取款人民币34万元,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述钱款已经交付,此外,本案借款实际上是高利贷性质。综上,要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柯宇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本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陆兆伟、田明香认可收到陈柯宇转账的人民币12万元以及现金人民币3万元,现争议焦点是剩余人民币38万元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就该争议焦点,陈柯宇提供了人民币34万元的取款凭证,时间上能够和陆兆伟出具的借条时间相印证,同时考虑到陆兆伟认可其确实收到过陈柯宇交付的现金,且田明香在2014年5月26日借条出具后又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还款协议对每笔款项的时间和数额予以确认,现陆兆伟、田明香虽然对部分现金交付予以否认,但并未能够对为何在没有收到钱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的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贷事实成立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陆兆伟、田明香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上诉人陆兆伟、田明香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王屹东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