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关于方彦东与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彦东,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彦东,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住所地加格达奇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李建铎,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文,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彦东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彦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方彦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丽平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龙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