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延边新友建筑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新友建筑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新友建筑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友建筑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尹鸣,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友建筑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友建筑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延边新友建筑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