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刑更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明顺山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顺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070号罪犯明顺山,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盘法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明顺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明顺山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昆少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明顺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顺山准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