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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韩建与李拥辉物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35号李拥辉:申请执行人韩建与你排除妨碍纠纷执行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抚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迁出位于抚松县露水河镇东山街八委原抚松县保险公司露水河办事处的房屋。二、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拥辉承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