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春霞与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霞,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74号原告:刘春霞。委托代理人:王媛媛。(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住所地博山区夏家庄镇安上村。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霞诉被告山东富安重型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0元,由原告刘春霞负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