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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与曾武科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曾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25号申请人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门店招牌为“中国珠宝”)。负责人蔡英超,该珠宝金行经营者。被申请人曾武科,男。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申请人驾驶无牌教练小车从新化县资江一大桥驶往新化县上梅镇新化书店方向,02时40分许行驶至新化县上梅镇梅城广场红绿灯地段右转弯时,由于对前车动态情况判断失误,从正在右转弯的前车吴浩驾驶的湘K611**小车右侧超车,造成与湘K611**发生碰撞���后又左转撞入“中国珠宝”店造成曾武科受伤、两车受损及“中国珠宝”店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28日,申请人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曾武科所有的湘无牌教练小车(车架号:LFV2A1BS4G4541381),叶正茂自愿以其所有的湘N5YX**小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曾武科所有的湘无牌教练小车(车架号:LFV2A1BS4G4541381)至新化县跑马岭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叶正茂所有的湘N5YX**小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艳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