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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钟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5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安宁。被告: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庆争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