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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申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北京市顺义区新大方职业学校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号中裕世纪大酒店b416。法定代表人:张东胜,该校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程淑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新大方职业学校。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号。法定代表人:彭锐,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新大方职业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均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据以做出判决的请求权依据,不能作为退还全部学费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军自考合作协议书》应为委托合同关系,而二审法院认定为教育培训合作关系。(二)两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组织的学员均未实际领取到毕业证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50名学员中有11人已经毕业拿证,可以在国家公认的学信网查实,其中高雅娟的证书已经取得。50名学员中27人因自身未取得专科毕业证而无法在2014年9月15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并非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另有12名学员因被申请人拒不配合组织考试未完成规定考试项目导致无法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审法院对协议中有效期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协议中约定了为学生利益考虑可以延长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北京市顺义区新大方职业学校提交书面意见称:双方签订《军自考合作协议书》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9月15日,协议约定如不是学员原因,不是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领不到毕业证书,全额退款。我校依据协议约定,按照专科起点申请本科学历100人以下每人学费7500元的标准收取了50名学员的学费,并按约定将学费支付给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截至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未完成约定的负责取得毕业证书的义务,没有一名学员领取到毕业证书。一、二审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退还学费于法有据。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军自考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合作内容来看,双方是就国防信息学院信息系统管理专业的专科、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项目开展招生、助学、考试等服务的合作。从上述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来看,应认定为双方就自考教育培训一事形成合作关系。二审法院依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引用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作为判决的依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在一审庭审中,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主张因案外人仕达博雅公司未能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信息学院,故该单位未将已经办理的11名学生的毕业证实际发放,27人因自身未取得专科毕业证而无法在2014年9月15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再审审查中,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主张另12名学生未取得毕业证的原因是北京市顺义区新大方职业学校拒不配合组织考试造成。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50名学员均未取得毕业证书,事实认定正确。(三)依据双方签订的《军自考合作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负责对北京市顺义区新大方职业学校所招收的学生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最终审核;全程负责诸如注册、考试、答辩、查询、档案、取证等服务;对已注册的学员按所报专业及课程门数和考试时间安排的情况负责取得由教育部统一监制、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如不是学员原因,不是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领不到毕业证书全额退款。二审法院依据协议中约定的上述条款,认定学员未取得毕业证书并非自身原因导致并无不当,在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的情况下,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在该期限内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应予全额退款。综上,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海淀区百通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王宁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