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上官棋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棋龙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3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棋龙,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棋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上官棋龙于2015年11月2日时11许,持户名为“余开”的身份证并冒用余开的身份,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安霞美支行内骗领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主:余开、卡号6212…1837),后在办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到居民身份证、银行卡、U盾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上官棋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棋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傅某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办理银行卡时的监控录像,扣押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资料,文件检验鉴定结论意见书,工商银行的说明,到案经过,安溪县公安局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尿液检验笔录,(2006)安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上官棋龙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棋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官棋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上官棋龙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上官棋龙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上官棋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上官棋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上官棋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上官棋龙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U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佳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㈠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