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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渭商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芳与杭州神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杭州神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商初字第00429号原告杨芳。被告杭州神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东城大厦7幢1205室。法定代表人俞人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张波、卜琼,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杭州神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以被告杭州神内商贸有限公司主体发生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芳撤回对被告杭州神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2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