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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09号王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景县王瞳镇铁沙窝村,联系电话138××××3403张峰,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杜桥镇香坊村,联系电话131××××7507林树军,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现住王瞳镇政府对过保击剑烟酒杨洪新,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西路质监站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1室王新等申请林树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张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