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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彭飞、申占红等与安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申占红,安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15号原告彭飞,住定州市。原告申占红,住定州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峰,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安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飞、申占红与被告安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飞、申占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飞、申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飞、申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彭飞、申占红分担。审判员  孙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