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临江市林业局与王良美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江市林业局,王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81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崔焕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太平,系该局桦树林业站站长。被执行人:王良美,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农民,住址临江市。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责令王良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移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拆除参棚,恢复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良美于2014年10月在临江市桦树镇小营子村东台子非法开垦林地385.4平方米用于种植人参。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六个月内拆除参棚、清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恢复原状;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85.4平方米10元/平方米=3854元”。被执行人王良美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纳了3854元罚款,但并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王良美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内十日履行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良美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临林桦林罚决字(2015)第100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六个月内拆除参棚、清除在非法开垦林地内种植的人参,恢复原状”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继英审 判 员 袁秋林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