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孙学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83号罪犯孙学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6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学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孙学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孙学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5分。2015年3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2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对判决罚金已经履行,对退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孙学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