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伟沙将兵、阿衣尔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沙将兵,阿衣尔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伟沙将兵,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被告人阿衣尔金,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日,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与一名叫“木吉”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经预谋盗窃后,于当日20时40分许,由被告人伟沙将兵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阿衣尔金、“木吉”,窜至本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阳光新业百货”门外,由“木吉”打掩护望风,被告人阿衣尔金负责接应,被告人伟沙将兵动手扒窃,将行至此处的被害人邓某某随身上衣右侧衣袋内的一部白色“VIVO”XPLAY3S型手机(经鉴定价格1660元)扒走。随后,被告人伟沙将兵在逃离现场时被挡获。次日,被告人阿衣尔金被挡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伟沙将兵2015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认罪且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伟沙将兵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被告人伟沙将兵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被告人阿衣尔金身份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2015)锦江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伟沙将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阿衣尔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锦价鉴[2016]第3号关于“VIVO”牌等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具体情节综合量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伟沙将兵、阿衣尔金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追回。有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伟沙将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二、被告人阿衣尔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智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谌 娇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