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冯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冯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法定代表人米晋湘。被执行人冯水飞,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冯水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水飞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673502.3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因被执行人冯水飞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63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属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院回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冯水飞所有的南海区大沥金城大道金碧华庭碧翠苑首层铺位1号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3号中海千灯湖花园1栋3101房,本院发函参与分配。另,因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冯水飞所有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3号中海千灯湖花园地下室车位E1-230、231、232,本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水飞持有的广东银创加家食品有限公司的800万元股权份额、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水飞持有的广东绰悦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的600万元份额、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水飞持有的佛山市品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5万元的股权份额,因上述三公司均已没有实际经营,没有财产可供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水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粤Y×××××、粤E×××××、粤E×××××车辆,因车辆流动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576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