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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明与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李明,男,生于1954年7月14日,汉族,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国钊,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与被告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文瀚律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被告文瀚律所的委托代理人国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退休,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独生子女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以“律师事务所”不适用该条例为由拒绝支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向原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文瀚律所辩称,本案是以劳动争议案由受理,应该经过先裁后审的程序。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国有单位,按照国家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该补助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项政策性奖励,应由国家支付。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原告不属于企业员工,根据山东省文件规定,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0年李明经人介绍进入到文瀚律所从事律师工作,文瀚律所为李明缴纳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李明于2014年7月14日在文瀚律所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2014年7月25日领取了退休证。李明儿子盛亚楠于1982年3月1日出生,2015年10月15日,李明领取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独生子女证。2015年10月15日,李明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文瀚律所支付独生子女退休时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约140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166号仲裁决定书,以李明的仲裁申请已超过劳动仲裁的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明提交的仲裁决定书、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律师事务所属于上述条例规定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适用范围,文瀚律所对上述条例理应积极遵照执行,应按济南市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6476元的30%支付李明一次性养老补助13942.8元(46476元×30%)。据此,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一次性养老补助1394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文瀚律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肃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