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金星、任江红与马允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星,任江红,马允涛,李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星,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济南聪慧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任江红,女,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济南聪慧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允涛,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山东正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雅玲,女,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海康人寿保险济南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金星、任江红与马允涛、李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允涛、李雅玲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允涛、李雅玲名下的房产短期内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李金星、任江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