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钧权与浙江萃丰茶叶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钧权,浙江萃丰茶叶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970号原告:方钧权被告:浙江萃丰茶叶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功能区南湖东路88号-洪村。法定代表人:方顺忠。本院在审理方钧权与浙江萃丰茶叶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萃丰茶叶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钧权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钧权撤回对被告浙江萃丰茶叶籽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钧权���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