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永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75号罪犯王永强,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1998)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永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作出(1998)鲁刑一终字第6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3月2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二O一O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均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81.8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该犯系老年犯,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强减去有期徒期一年三个月零二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