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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东兴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东兴市房产管理局,黄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681行初49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7号。负责人张明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运俊,广西鸿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振达,广西鸿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兴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民族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何恒廷,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义坤,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穗东,东兴市房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黄晓,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东兴市。委托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被告东兴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黄晓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唐上裕审 判 员  吕智德代理审判员  简钱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蒙伟琳 百度搜索“”